有关借名买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样?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1、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喊知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买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郑握消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
“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皮尘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房子作为不动产,是很多人投资的对象,但随着限房类的法律规定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住了很多人的购买需求,于是乎,就有人想出了借名买房,借名买房说实话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的。那么如果出现了风险能打赢官司吗?无讼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如果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主体适格,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会受到法律保团塌败护。
如果借名人与被借名人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因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借名人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明这几项事实非常重要:
一、借名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借名人是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房屋是登记在他人名下,购房的出资理应由借名人承担。
二、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借名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是行使物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也是重要的证明内容。
三、是否存在借名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往往存在特定的关系,例如同事关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肯定会留下一些关系“借名”的相关内容。像前述案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其中的一种。
借名买房时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如果就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手段,房屋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时,借名人应当就自己是实际产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塌颤,一旦举证不能的,将面临钱房两空的法律风险,建议借名人应当积极要求签衫指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为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借名买房如何打赢官司”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有: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梁梁屋的,基于该类房屋是对部分符合特殊政策条件人的优惠,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会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也无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如果是房屋已经办理红本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了,此种情况下起诉还有机会获得支持,否则,房屋将可能被住建局收橡渗运回或得不到法院支持。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喊芹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未经出资人同意私自转让或者抵押或者名义房产人因欠债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我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问的是跟小区物业合作的宅猫找房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每个人的情况一样!你可以去物业问问具体情况。
有些人因为自己的身份、户籍、工作单位或者限购限贷等原庆碰链因无法亲自购房,而选择让自己的亲友代持,可能面临的风险有:1.代持吵禅人离婚,该誉孙房屋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2.代持人缺钱,可能会被融资,无法偿还借款,可能会被查封、抵押、拍卖。
借名购猛缺房使得房产登记枝帆辩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轿团产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