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儿子,财产有两种分割的可能:
一、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视为共同财产,前提时,父母出资购方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儿子,与媳妇无关。但此证据很难固定。
若产权人不是儿子,则本案不存在争议。
1、如果男方父母明确约定赠与给男方个人,那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2、如果未作特殊约定,那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一般不予分割。
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房子不是你俩的,或者不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