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的税收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如韩国的《国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中国针对拖欠税款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在第二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中也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所谓税收优先权,实际上就是指当国家征税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权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条中所谓的“法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所规定的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债权。
由此可见,中国的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或者在欠税之后发生的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和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言的,而相对于企业的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而言,则没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