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食堂购食用油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2025-03-29 0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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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食堂购食用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的集体福利,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需要含税入账到“管理费用-食堂支出”科目。

但提醒你,此专用发票也要进行认证,下月申报做附表二时选“按税法规定不抵扣”
不抵扣但认证的目的是防止产生滞留票。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由于食堂购食用油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因此不能抵扣,因为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回答3:

  一般纳税人均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资格。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条例》规定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认定方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房租发票;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4或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