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单位办理四险及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时,从办理时单位提交的材料到业务受理时间、交费的时间及交费方式均有所调整;办理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险及医疗保险的月报欠费仍使用原办法。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
⑴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⑵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⑶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⑷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