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 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你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义务赔偿培训费。如果单位拒绝出示合同解除证明,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你可以提请仲裁。
公司的内部培训无需赔偿,如果是外部的培训,再签订培训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上的规定赔偿,而且你是在试用期间,公司无权阻碍你的留去,什么违约金的概念早就取消了,你翻翻劳动法,你完全有理由去指控他们,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单位纯粹就是蒙骗刚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