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近亲属,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主要是指与自己血缘相近的一些人,主要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等。在我国不同的诉讼里面,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是不同的。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需要注意,在不同诉讼中,法律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不同的,有的时候将祖父母、外祖父等归入了近亲属的范围之内,但有的诉讼中却不包括这些人。因此各位要具体分清楚究竟属于怎样的诉讼,才能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关系是有3种的,一个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还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第82条)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显然,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不统一,刑法上的近亲属概念的范围比民法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窄的多。
与刑事法相比,民事法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范围也未限定于同胞兄弟姐妹。
其实,近亲属不论在刑事法还是在民事法上,都有很重要的法定权利。在刑事法上,近亲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他们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强制措施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获知判决结果的权利。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时,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被害人的近亲属。
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是否同意为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起诉的权利;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在民事法上,当事人的近亲属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譬如,《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显然,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统统排除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外是不妥的。从亲等关系上看,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同为二等亲。
而前者为直系血亲,后者为旁系血亲,因此,刑事法将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亲属之外,没有一点道理。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为自然血亲。
与同胞兄弟姐妹并无不同,而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理由将他们区分开来,刑事法上的歧视性规定是不合理的。
有违亲情人伦。另外,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使青少年人群的亲属群体越来越小,如今20岁以下的孩子,有“同胞”兄弟姐妹的已经很少了。
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的也是少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的范围不宜规定的过窄。加上流动人口的增加,人们身边的近亲属越来越少了。
如果当事人卷入刑事诉讼而身边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亲人却无法享有近亲属的权利,说明立法已经远离了现实,需要修正。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
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应当扩大,将第82条第6款修改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需要注意,在不同诉讼中,法律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不同的,有的时候将祖父母、外祖父等归入了近亲属的范围之内。
但有的诉讼中却不包括这些人。因此各位要具体分清楚究竟属于怎样的诉讼,才能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近亲属相关概念解释:
近亲:“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亲戚:~之间不可结婚。”
亲属:“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直系~|旁系~。”
血缘:“血统:他们名义上是兄妹,但没有~关系。”
血统:“人类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区别于‘旁系亲属’)。”
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近亲属这些间接受害人的赔偿。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配偶、子女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他的要么不是,要么属于第二顺位。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属于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我们认为,自然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遵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顺位,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表亲当然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