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可以起诉吗?

2025-03-20 0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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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查属实后,可以依法变更户口登记项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变更的话,可以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回答2:

如果户口登记内容有误的话,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查属实后,可以依法变更户口登记项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变更的话,可以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