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条件不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2、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3、法律效力不同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处理机构不同企业劳动调解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只有调解只能,没有仲裁权利,你说的工会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是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一个,是准司法机构
工会的劳动仲裁时公司内部的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渠道,一般依据的是公司内部的规定和协议比较多,
劳动部门的仲裁是一种通过社会或政府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一般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比较正式,正规,避免双方将问题诉诸于法庭,
而通过法庭来解决劳动纠纷是最后的一种渠道,这个渠道是最严肃的解决方式。判决就要执行,必要的话要强制执行。所以留给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的可能性也就不大。
工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即三方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即劳动仲裁委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一般设在人社局劳动仲裁股(科),工会和工商联合会建立相应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