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本身患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又未说明,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工作的时候心脏病突发死亡,公司负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不能改变个人和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公司在录用人员的时候做的不到位,也就是说公司做的有空子,个人钻了,法律上就是叫规避了,如果公司可以证明这个人以前有,而且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突发的,公司就象征性的给点抚恤金就好了,但是这是很难很难得。
如果中途发现员工患病,而且能够证明是以前就有的,可以劝退,并且给予法律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就是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补偿金,不足半年的给半个月,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给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工作中突然死亡的,肯定要算做工伤!
如果,该岗位明确规定某类疾病患者不适合,该劳动者故意隐瞒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这个举证责任,在你们用人单位!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公司发现员工刻意隐瞒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赔付。
公司有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