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的办事处、联络点等机构,因此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你可以依法在三级(或者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受行政区域以及行业的限制,目前三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对于在工商注册地以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应该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也就是:不能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异地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同时在业务发生地报告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