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包括那些

2025-04-16 0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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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本条主要规定了可以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况,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直到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阶段。诉讼中止所带来的后果是诉讼程序的整体被停止,与延期审理相区别,案件当事人、诉讼参加人以及法院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停止。依据条文规定,由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都是在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的因素,何时能够消除该情形而使诉讼程序恢复、继续进行审理,取决于客观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因此法院不能确定继续审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