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超过月息2分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后面写了2万借条如果实际没有收到借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要视具体案情而定的。
1、这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2、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法律一直都有明确规定,严禁高利贷。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2015年6月,最高法院再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上面所说的每月5分息,已经大大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所以是违法的,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7、后来因为5个月没有支付利息,而是重新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定会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进行判决。但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判决反还和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