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一年,工作近半年了,想辞职,现在又找到一家公司,但是需要我马上过去,怎么办?

2024-11-17 01:48: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劳动者可以看看公司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中的一条,如果有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马上去另外一家公司去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回答2:

  看下你们单位有没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具有下面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具有上面这些的某些情况,你可以与企业的HR商谈下,晓以利害,一般的情况下,是不会留你的,尤其是未购买社保、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

回答3:

是的,你这种情况如果选择那么快走的话只能选择自动离职,扣一个月工资。

或者你可以到医院开一张有职业病的证明,比如肺结核等。现在的单位应该会马上放你走,不走程序,而且可以结清所有工资。

回答4:

如果你的理由充分或者你的主管好点的话他可以批准你快速辞职,三天内就可走人,实在没办法那你只能选择自动离职,但扣的钱可能会多一点,自己决定吧,祝好运

回答5:

你要注意,如果没有原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新单位不能为你申报交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