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此时为1人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经理的任职,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因为执行董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董事会的职能);
不过也可以直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个人感觉,由股东会来聘任有点不合适,因为顾名思义,“经理”的意思是“经营管理”,在这些事情上,执行董事比股东们应该更为了解。所以,经理由执行董事来聘任更为合适。不过,经理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由股东会聘任,也不违反公司法)。
上面是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产生,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来担任。
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上述三种主体中的一个来担任。
那么在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看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可以由股东会或股东(1人有限公司)选举别的人来担任。而且,执行董事不一定非得由股东来担任,完全可以由非股东人员来担任(只要不违反董事、监事、高管任职原则就可以)。
综上,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有时候可以是一个人。
PS:不懂还可继续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