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方可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