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

2024-11-30 1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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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杨萍和罗城于5年前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便收养了一个两岁的女孩,取名罗莉。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杨萍和罗城感染传染病双双去世,留下罗莉由杨萍的父母抚养。 2006年,杨萍的母亲去世,罗莉要求分得母亲杨萍应得的财产,遭到姨妈、舅舅的反对,他们认为罗莉是杨萍抱养的,不是自家人,况且杨萍已经死了,丧失了分遗产的资格。作为养外孙女,罗莉是否有权分得养外祖母的遗产?
《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祖孙之间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应该适用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或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一道继承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遗产。同样,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养孙子女和养外孙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就是说;在父母早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直接进人第一顺序代其父母参加继承,这叫代位继承。同样,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也享有同样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明确指出了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在养父母死亡时,对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有些人收养子女后,由于年龄悬殊太大,彼此之间以祖孙相称,这种表面看似养祖孙关系,实际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因此在继承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罗莉和被继承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拥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可以取得母亲杨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