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渗基首税,由于是按实际取得的不动产的价格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丛数机关结算或锋枝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应当于2010年11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