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要想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债务纠纷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合同、补充协议、欠条或借条、收发货单、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
提供能够证明债务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类型包括多方面,在民诉法中有具体规定。
《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债权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供证据资料进行举证: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