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贩卖毒品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诉人携带毒品至交易现场,全案仅单一言辞证据直接指证上诉人曾贩毒且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因与买家达成购买合意而至现场,无法认定以贩卖为目的携带毒品,由贩卖毒品罪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2017)粤01刑终374号
基本案情:一审认定上诉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西盈物流218档口附近准备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25.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二审改判黄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定案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在吸毒者配合下抓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手机短信截图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购毒者龙某证言及辨认;何某(疑似警察)证言及辨认;4、黄某供述拒不认罪,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二审改判理由:全案仅购毒者龙某称曾向上诉人黄某购买过毒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是收到购毒信息而到达现场,虽其身上携带的毒品足以交易100元的毒品,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认定上诉人黄某为了贩卖而携带毒品,由贩卖毒品罪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没有“宣判贩卖毒品案件成立”这个职能。法院只会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起诉书,安装相关法律来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法院会重点审核毒品种类、数量;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等行为;贩毒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