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待,立即无条件、无补偿、自动地给予对方。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待。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普遍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