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时常见的处理方法:
一、孩子抚养的总原则:孩子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一)考虑孩子比考虑自己多一些:
这个抚养孩子的总原则,看似简单,但在离婚时真正做得好的并不多。很多时候,在离婚时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大多是从自身出发,只是为要孩子而要孩子,或者为了要房子而要孩子(一般要孩子得到房子的几率大的多),不理性地考虑,孩子跟着哪方孩子会更快乐,孩子享受的生活条件更好,精神生活更充实,虽然,孩子在满10周岁后,才有权利选择跟父亲还是跟母亲,但是孩子从小和谁在一起的时间多些,孩子最离不开谁,3岁的孩子就知道,会选择。
(二)做好作为单亲家长的心理准备:
爱孩子,就该为孩子多考虑些。幸福的家庭是孩子的天堂,父母的离异使天堂不复存在。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最可怕问题是来自心灵的。离异家庭的孩子有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忧郁、失群、学习成绩下降……因为心理问题的发展会导致人们出现社会行为问题,甚至给社会带来危害。这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父母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应当始终记着身边有一个需要关爱的孩子,尽量使孩子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据研究表明:父母离异后若心理健康疏导滞后,会对孩子的性格、自信心、甚至未来婚姻产生消极的影响,严重者,导致心理阴暗、扭曲。
二、关于抚养权问题的具体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孩子的年龄来做为标准,这里分为三个年龄段: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10周岁,分别述之: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
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二)抚育费的给付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四)18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是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子女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子女教育费的增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时判决或离婚协议的抚养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一)何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二)抚养孩子一方的应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探望行为对子女成长有利
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另一方的探视权。
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需求的关爱。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探视权的方式: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2、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3、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
(四)探视权与抚养权一样重要: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探视权的宣传,使探视权能与抚养权一样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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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会判给女方的,法院会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来判决孩子由谁来抚养,如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