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9月14日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有很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只有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法律表述:社会保险待遇)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象你说的那种情况只能通过向劳动监察进行投诉以行政监督/处罚方式进行救济.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错,你对社保有意见可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受理的是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动纠纷的,而你对社保政策或社保的其他情况不满,应当走行政投诉渠道反映,不是走劳动仲裁,你选择的诉求方式错误
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受理关于劳动关系的纠纷,不受理其他事项。
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标准与比例是当时和公司约定的,只要没有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额度,公司不违规的,除非你们商定按照实际工资比例缴纳社保。
整个广东省,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都属于地税或劳动监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