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要求丈夫的继承人支付。因为离婚协议已经给丈夫在生前负有债务,死后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义务负责偿还,但是愿意偿还的话,是可以的。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所以妻子没有权利要求从赔偿金中支付。
杯具!!!”其子”非儿子?????????善哉
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关于财产的协议下,夫妻收入归双方共同拥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对于问题一,丈夫死亡后,事先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导致丈夫承担协议内的债务,继承人应当予以清偿,但以继承财产为限,若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继承财产的,不受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题二,就算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死亡赔偿金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能分得,离婚后 更是不能分得,也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首先,其夫死亡是在离婚之后么?如果不是,还没有离婚的话,那么首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妻享有一半所有权,另外一半享有继承权,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已经离婚了,那么其妻是没有继承权的。那么没有支付了算是债务,死亡后的财产应首先支付生前所欠债务,其妻可以主张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