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损伤程度根据WHO1997听力损失分级将0.5k、1k、2k和4kHz的平均听阈根据大小分为正常(25dB及以下),轻度听力损失(26~40dB),中度听力损失(41~60dB),重度听力损失(61~80dB),极重度听力损失(81dB以上)。不同类型不同程度听力损失采用的治疗方式不同。传导性听力损失通常通过纠正影响传音系统结构的因素或重建传音系统听力可得到改善,如外耳道耵聍、外耳道异物、外耳道肿物、鼓膜炎、中耳炎及其后遗症等;感音神经性听力下降根据听力损失不同,可能采取不同助听装置获得改善。听力评残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听力上的分级:一级残疾,双耳残余听力大于90dB,二级,单耳听力残余听力大于80dB,三级,双儿残余听力大于70dB,四级,单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0dB。其实听力损失双耳都可以通过器材辅助恢复正常生活的,例如佩戴助听器或者植入人工耳蜗。
耳的主要功能是听力,因此聋的分析主要是以耳聋的听力损失程度进行分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分贝,或者一侧耳朵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分贝。
耳聋程度为轻度耳聋,听力稍感困难,可评为伤残等级中最末的一级或几十级。当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分贝或者一侧耳朵的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分贝,称为轻度耳聋。
听力稍感困难可评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分贝或者一侧耳朵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称为中度耳聋。
听力困难程度为轻度困难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分贝称为重度耳聋,可评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双耳听力大于等于71分贝称为严重耳聋,听力严重困难,可评伤残等级为六级。
双耳听力大于等于81分贝为严重困难,可评伤残等级为五级。双耳听力大于等于91分贝称为极度聋,可评伤残等级为四级。
双耳绝对全聋对一百分贝毫无反应,简称全聋即没有听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标准如下: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等等。
根据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听力残疾分级具体如下:
特别提醒:1岁以上3岁以下只评定1~3级,6月龄至1岁只评定1~2级,6月龄以内的婴儿不做听力残疾评定。
3岁以上的听力残疾主要分4级,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级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91dB HL,听觉系统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助听设备的帮助,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并且活动极重度受限,社会生活参与障碍极严重。
二级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81~90dB HL,听觉系统结构功能重度损伤,无助听设备帮助,交流理解等社会活动重度受限,社会参与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级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61~80dB HL,听觉系统结构功能中重度损伤,无助听设备帮助,理解交流等活动中度受限,社会生活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四级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41~60dB HL,听觉系统结构功能中度损伤,无助听设备帮助,理解交流等活动轻度受限,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 如下: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听力残疾的分级,有两个评定标准,一是听力损失的程度,二是年龄。
听力残疾标准分4个等级,听百力残疾一级标准为 >90(好耳) 言语识别率<15%;听力残疾二级71-90(好耳) 15%-30%;听力残疾三级 61-70(好耳) 31%-60%;听力残疾四级51-60(好耳) 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