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该规定并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只要收回原发票,是可以开具红字(负数)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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