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是园主的雇工,因此自由民借贷是其个人行为,与园主无关,还不起钱不能用园主的财产来做抵押或者偿还。但是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4000多年前的巴比伦?)为了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债主的权益,那么作为自由民的雇主的园主,的确还是被规定了一定的连带责任,债主可以找园主来索取一定的物品作为本金和利息。这里面理顺了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债务关系的连带责任,保护了债主的权益,并且促使了财富的流通。
2、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要还债,也是需要园主亲自来摘取果子,而不是经由他人之手。
3、自由民不是奴隶,不属于任何人,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雇主也需要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由人,或者说是监督自由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保持以及防止欺诈的发生。
4、这个条例是以举例的形式存在,适用于很多的类似情况,通俗易懂,很适合于古代识字率低的社会。
最后真想感叹一句:难怪巴比伦的繁华举世闻名,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充满了透明性和公正的智慧。法律就是要让大家尽可能的都懂才叫法律,而不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不然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繁荣昌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