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制度主义主要流派之一的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 马奇,约翰 奥尔森。在他们的著作《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对以行为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学提出了批评。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理论基础: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个人的政治行动受到制度、习俗、惯例的规定和制约,不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能够影响和塑造个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为方式等。
主要观点:1、关于制度的概念。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偏好、资源的分配和规则都是内生于制度的,应在制度框架内来认识公民个人的行为,观念和思想,人是制度中的人,并且一出生就处在一定的制度之中,学习和适应特定的制度规范。
2、关于制度来源。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意义结构的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适应性逻辑”(a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日常规范(如典礼、仪式等) 非常自然的来自于受这种逻辑支配的人们之间的互动。
3、何为好制度。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适应环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标志,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就越意味着某种制度是成功的。因此,从规范性标准来看,能够将价值灌输给成员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规制(regulated) 角度看,能够控制参与者行为的制度是好制度;从认知(cognitive) 的角度看,处理信息的能力越强,能更好地从信息中得出适宜性结论的制度是好制度
4、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人的影响,制度是一种规范、象征、意义结构、组织结构等多要素的复合体,制度通过意义解释、规范来影响个人的偏好进而影响个人的行为,个人在组织中会通过三个步骤,即习惯化、客观化、沉淀化最终形成对组织或规范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