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被执行房产,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的确定: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