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交房条件的。
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3、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5、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7、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8、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
9、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而开发商则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对商品房所在的工程进行验收并盖章确认合格即为验收合格。但是要办理竣工备案证明书和产权证一定要先有通过消防验收的合格意见书,至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是否是交房的必备条件,还要视具体合同而确定。另外,像台风、地震等属不可抗力的因素没有异议,但像高考限噪之类的原因是可预见的,是否属不可抗力还要由法院等权威部门来认定。 市消防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按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未通过的房产是禁止交付使用的。因此,业主们在新楼盘没有取得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收房的。
不具备条件的,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
不可以。消防验收是综合验收中重要的一环。
没有通过验收的话,房产证是无法办理的。
而且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如果没有这些东西交房的话,开发商属于违规交房。
你有权利拒绝在交房交接单上签字。
可以采取,联合业主,和开发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实在不行,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