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只要当事人的住房情况及经济收入等符合当地申请廉租房的认定标准,就可以申请,经审批合格的,就可以享受廉租房;
2、只要当事人的家庭总收入、劳动能力、赡养人等符合户口所在地的低保户证定标准,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的,就可以享受低保户的待遇;
3、当事人生活条件改善,家庭总收入、住房条件等不再符合户口所在地的低保及廉租房认定标准的,将会取消当事人的相应资格,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低保户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不一定,需要根据你家的经济情况而定的,一般只要不是二套房,或超出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不会影响低保的。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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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二套房,或超出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不会影响低保的。
四种情形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按照规定,凡具有市区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户主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由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根据市民政局政策公开问答,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 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是 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是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是 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除外)。
此外,有些低保户认为,为改善居住条件,借钱买了房,但自己家里经济依然困难,是否该保留低保资格?这一点,《办法》里也有明确规定:因巨额投
资(如建房、购房或其他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