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可以退税?

2024-12-03 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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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贸公司。报关的是你们,在商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核销。

回答2:

  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如何正确选择"退免"税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它们的创汇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正式规定老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由此,老外商投资企业面临三种出口优惠政策,即"免税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那么,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呢?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 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若采用"免税"办法,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将全部转为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从而减少了利润;若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从而使成本减少,利润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应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
  二、 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大于其退税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盐渍山野菜1000吨,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盐渍山野菜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1. 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15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2.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4万元(300万×13%-15万);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15万元(300万×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24万元-15万元)。
  3. 若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24万元[300万元×(13%-5%)];
  当期应纳税额为9万元(24万-15万)。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二)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三种办法都可以,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卫生筷子,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该企业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卫生筷子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1. 采取"免税"方法,出口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出口后也不退税。
  2.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39万元(300万元×17%-12万);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额为39万元(300万元×13%);
  出口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
  3. 若采取"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12万元[300万元×(17%-13%)];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0(12万-12万)。
  因此,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其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注:此处忽略了企业由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其征税与退税之间的时间差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三) 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比选择"免税"办法有利。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塑料制品,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1. 选择"免税"办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2. 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300万元×17%-34万元);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28万元(17万-45万元)。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28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3. 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6万元[300万×(17%-15%)];
  应纳税额为负的28万元(6万-34万);
  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
  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28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28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28万元,增加了利润。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执行办法,因为从长期效果来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办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都无明显差别,如果要在两者间进行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
  (一) 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就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二)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
  关于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和”先征后退”方法对企业影响的比较
  出口退( 免)税制度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是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报关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下面就这两种方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作一简要比较。
  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方法概述
  1、所谓“先征后退”,是指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2、所谓“免、抵、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代理出口时,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 的税率与规定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记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二、两种退税方法的比较及实行不同的退(免)税办法对企业的影响
  要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举一个例子来比较一下:
  假如某企业2000年内销服装1000万元,同期出口服装,离岸价为500万美元(汇率8)。当期取得进项税额800万元。当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
  两种退税方法的比较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缴税额 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 税收负担率 实际税负率
  先征后退 850 800 50 680 0 0.01 -0.126
  免抵退 170 800 0 630 50 0 -0.126
  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采用两种方法计算,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是一样的,但是,名义税收负担率却不一样:先征后退的负担率为1%,而免、抵、退的负担率为0。因此,如在税收退税计划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上例中采用先征后退方法,企业将垫付50万元的资金,而采用免、抵、退方法则内销货物应缴的税金被出口货物应退税金抵免,因而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
  仍以上例,当征税率17%,退税率13%时:
  两种退税方法的比较
  当期销项税额 可抵进项 应缴税额 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 企业税负 实际税负率
  先征后退 850 800 50 520 0 0.01 -0.094
  免抵退 170 640 -470 470 50 0 -0.094
  虽然征、退税率不一样,但在外销比例超过50% 时,采用先征后退方法和免、抵、退方法计算企业税负,采用先征后退方法,企业将垫付50万元的资金,而采用免、抵、退方法则内销货物应缴的税金50万元被出口货物应退税金抵免,因而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
  若企业当期出口收入1000万元,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金800万元,征退税率均为17%,则计算结果如下:
  两种退税方法的比较
  当期销项税额 可抵进项 应缴税额 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 企业税负 实际税负率
  先征后退 850 800 50 170 0 0.01 -0.024
  免抵退 680 800 -120 0 免抵50留抵120 0 0
  从上例可以看出,当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免)税时,若每月应纳税额持续为负数(本例为-120万元)时,只要外销比例小于50%,应退税额不予退税,只能留抵(本例为-120万元),相对于先征后退方法而言,实际税收负担率就高,且资金被长期占用。只有当国内销售货物的应缴税金大于0时,才能逐步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金。
  综上所述,“免、抵、退税”是外销退税与内销征税相抵,通过抵免内销应纳税款来实现这部分应退税,具有退税速度快、退税直接的优点,而且当退税额大于征税额时,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征税额的方法,可以免去政府垫付退税资金。但从实践情况看,由于“免、抵、退”退税方法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和国税收入任务的完成,特别是由于“免、抵、退”退税方法需要经过基层征税机关经办人、负责人,县(分局)级征税机关经办人、负责人,退税机关经办人、负责人6个环节审核,并实行按月审核、按季退税、按年结算的方法,手续繁杂,退税速度缓慢,而且由于征、退税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管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实行免、抵、退方法后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由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征、退部门操作上的一系列衔接手续也相当麻烦,所以目前很少有地方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而“先征后退”的优点在于出口企业既是一个完整的纳税主体,又是一个完整的退税主体,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只需提供“一单两票”,从而简化了退税手续,降低了退税成本;就税务机关而言,征税和退税在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互为联系,双线并行,既保证了地方财政收入和国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其缺点是出口企业要先缴税,再退税,一是在退税指标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占用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二是《新征管法》严格了缓缴税款报批手续,在企业确属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由于退税指标不能及时到位,必然向银行贷款增加利息支出,或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增加滞纳金支出。这在进料加工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仍以上例,内销收入1000万元,进料加工外销收入4000万元,由于采用进料加工,进项税金相对较少,即使虚拟进项税金,但由于报批手续繁琐、海关核销滞后等原因,使得可抵扣税金减少。当期进项税金(含虚拟税金)500万元,征、退税率一致。 两种退税方法的比较
  当期销项税额 可抵进项 应缴税额 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 企业税负 实际税负率
  先征后退 850 500 350 680 0 0.07 -0.066
  免抵退 170 500 -330 330 350 0 -0.066
  实行先征后退将占用350万元的资金,名义税负达到7%,而实行免、抵、退方法,企业名义税负为零。
  因此,尽管实行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方法在外销比例大于50%时对企业的实际税负没有影响,但实行先征后退占用资金较多,在目前征管水平下,必然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三、在两种退税方法下企业应采取的消除或减弱影响的措施
  1、在国家实行“免、抵、退”退税方法时,企业应采取的措施是一要做好基础工作,平时按期申报;二要注意退税资料的收集保管,当退税计划下达,马上提出退税申请;三要注意申报资料的完整、准确,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自身原因而产生的退税不到位的状况,从而保证企业资金周转不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
  2、在国家实行“先征后退”退税方法时,企业应采取的措施是既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应交税金,同时又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办理退税审批手续;还要考虑客户的资信程度,保证及时结汇,消除由于手续不全而造成的退税不能及时到位的主观因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问题
  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执行。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也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接退税办法。 二、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退(免)税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可持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老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可分别按如下公式调整计算应退税款: 1.执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2.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其具体计算步骤及公式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所运用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 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对其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保税区货物退(免)税问题。 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待该批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再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不退税。对其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用退税税率办理退税。
  (六)“免、抵”税款调库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进行调库处理。
  三、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在1999年底前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回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如办法、检查、清算及资料的审核、保管等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负责按月接收“免、抵、退”企业退(免)税预申报及“先征后退”企业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并审核办理免、抵,退税及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按季接收“免、抵、退”企业退(免)税汇总申报及按月接收“先征后退”企业退税申报,并审核审批免、抵及退税额,通知征税机关调整免、抵税额,办理追税手续。 (四)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