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在职期间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利用职权便利收受毒犯贿赂,导致抓到吸贩毒的人常常以罚代刑,而这些罚款没有上报公安局,也没有上缴财政部门,私自截留。对缉获毒品不予上缴,私下贩卖,纵容他人吸毒等严重违纪行为。
山西“文强”四宗罪
第一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胡志强在职期间办理大量吸贩毒案件,但身为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缉素毒大队大队的他徇私枉法,接纳吸毒人员的受贿,收到钱财后将毒贩私自释放,滥用职权,将一些与其关系不好或者不听指挥、不缴纳保护费的贩毒、吸毒人员随意关押、拘禁,而与其关系好,送黑钱的吸毒人员任由其社会上游荡、半公开贩毒,当地治安受到严重的危害。胡志强在办案期间大肆接收巨额贿赂,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情节相当严重,清廉的官誉已被蒙上一层厚厚的黑沙。
第二宗:知法犯法、谋取私利
在胡志强办理大量吸贩毒案件期间,没收回来的毒品没有及时上报,依法处置,而是把将一些关系要好的吸毒人员叫到公安局胡的办公室来吸食毒品,收取暴利。是什么导致胡志强的行为可以如此的大胆呢?当中知道这事情的人应该有吧,也是什么东西令他们埋没自己的良心,闭上正义之嘴呢?
第三宗:猥狈好色、非法占有
胡志强本人极为好色,将一些家中妻子有资色的吸毒人员,经常以各种名义非法拘禁,趁机侮辱、霸占这些人的妻子(有两三个吸毒者的妻子被常年霸占),甚或对已经戒除毒瘾的原吸毒者伪造证据,指控其吸毒,以实行强制戒毒为名,将该人送至外地戒毒所,以达到其霸占该人妻子的目的。同时,胡志强在太原长期保养一名山西祁县籍的女子,为其情妇在太原购置房屋和车辆,并与该情妇生有一子,后于去年与该女子分手,经由一名毒贩做中间人,付给该女子约70余万元作为分期使用。胡志强的行为远远脱离了一个官员应有的道德廉耻,受害人不声不亢地凌辱到现在,不是他们没有保护意识,而更多都是他们觉得法律保护不了他们基层老百姓的权益。
第四宗:非法占有毒资、挥霍行贿
胡志强在办理一宗贩毒案时,将涉案的一辆丰田报道车据为其有,长期使用,经上级多次催促直至胡本人案发被捕仍归其占有。对案件中缴获的毒资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法,随意上报,将大额毒资据为已有,供其挥霍、行贿,编织保护伞的作用。在胡志强被捕后还在其家中搜出子弹上百发。此人行为在当地早在多年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甚至在当地公安局内部也被绝大多数的警察所愤恨,但为什么胡志强可以横行霸道那么多年呢?没什么一直都没有揭发这事实呢?可想而知,胡志强这保护伞的威力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