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企业应注意
第一,要将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快递运单背书条款中用较大字号突出。
第二,收寄快件时应提醒用户贵重物品要保价,并告知用户背书条款有关赔偿的规定。
第三,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应尽快与用户联系进行赔偿,向用户道歉并做好赔偿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应注意
第一,寄递快件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
第二,寄递贵重物品要选择信誉好的快递企业并保价。
第三,应保管好寄递快件的运单底单,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要求企业赔偿。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怎样赔偿消费者?
快递损坏赔偿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2、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c)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3、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