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你可以放心了,原保险法规定是的: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旦查出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但新的保险法出台,就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隐瞒,误告等,保险公司两年内查出可以解除合同,切可以不退回保费。但只要过了2年,就算查出来了,保险公司只有认了,合同有效。你上所说的不可能发生,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时,或者恢复效力时,核保后才会有拒保或者加收保费。但建议还是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一但查出来亏损的是自己。
2010年之后签约的新保单,生效2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原因要求客户加费、退保或减少保额。这是新的保险法中明文规定的,你说说的保险公司的对付方法,保险法是不允许的,当然也不会因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损失。但投保人如果知道病情故意隐瞒投保的话,风险也是很大的。一旦2年之内被查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更严重的是,投保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后再无法购买任何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看第二款, 只要撑过2年, 保险公司一定会承担责任. 另外,注意最后那句话. 如果发生的事故本身就是免责范围内, 那不管过多少年, 保险公司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 对于住院险,既往症是免责的.
如果是新保险法实施后购买的,保险公司是不可抗辩的,所以不需要担心!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我们国家目前就限于年龄的误告!所以,最好是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询问告知的部分,免得以后麻烦!
买保险就像是和保险公司结婚一样,需要双方最大的诚信位基础来缔结这份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