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是否有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从5月1号开始税率下调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受到影响?
根据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的调整,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受到影响。
三、从5月1号开始税率下调,那我5月1号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4月底之前认证抵扣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第十条的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因此,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完成认证即可。
四、我现在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7%,如果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还可以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