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携带烟酒入境的标准如下: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其他旅客的携带标准如下: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50%,关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1988-9-15 0:0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9-15
执行日期:1988-9-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境旅客携带烟酒要进行适当限制的指示精神,我署决定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香烟400支(二条)改为200支(一条),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的免税限量由2瓶改为1瓶(合0.75升)。
二、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100支(五包)改为40支(二包,限一天一次)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酒。
三、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二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二瓶(合1.5升)。
四、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五、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中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携带酒:
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二:其他旅客的携带标准: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50%,关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三、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酒的免税限量由2瓶改为1瓶(合0.75升)。
四、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不准免税带进酒。
五、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二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二瓶(合1.5升)。
六、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七、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