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后已经确定中标方的,如果招标方不与中标方履行合同,能否再次招标?

2024-11-17 1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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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就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立即生效(无须等中标人拿到后)。招标方不履行就是单方面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招标人不签合同,已违反《合同法》。就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负责。

再次招标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已明确本次招标因中中原因无法选定中标人,可向上级或监督部分报告 ,待批复后可再次招标。

处理程序的关键就是向上级部门汇报,有他老人家批复(能签字、盖章)最好。
私自处理越来越乱,一不小心就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