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2024-11-29 1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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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源于:网页链接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回答2: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彩礼一般不退还,除非是以下几种情况:没有领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因为给彩礼对男方经济造成困难。
2.婚前财产始终是个人财产,除非愿意赠与给对方;婚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的,除非来自于婚前财产;父母购置的财产,一般给谁就是谁的。
3.双方有财产协议的,以财产协议为准
4.债务除了毒债、赌债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答3:

咱能不能为了节省 大家的时间,直接说问啊?

回答4: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情也更加复杂,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如何分割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处理原则和具体的处理方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构成纷繁复杂,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要。下面专业人士就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试加探讨。

一、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对财产加以占有,对财产的争执往往互不相让。甚至一方当事人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会不择手段地采取各种形式争夺财产。有的当事人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伪造债务,作假证言。比如,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在离婚时给自己的亲属写下假借条,还有的可能会私自售卖共有财产或运用虚开发票、大肆消费、私自卖房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二)房产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中,几乎有一半以上争议的焦点是“分房”。而房子争议又涉及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的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因此,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1.对按揭房屋处理的难点

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对按揭房屋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请求的增多,占了在离婚案件30%左右的比例,按揭购房在整个离婚案件中成了矛盾最集中、争议最多的事实,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未统一,给实务审理带来了难度。

2.对夫妻有限产权房屋处理的难点

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的公有房屋。这些房子有的是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职工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还有的是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资建房,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限制限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等。

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同时也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因为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入的价金计算部分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

3.对父母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如果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三、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建议(一)完善立法

建议法律赋予法院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怎么样才能行使好这一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呢?这就需要各方面法律的完善,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审判实践中的每一个难题,都希望能够妥善加以处理,但是仅凭法院一己之力无疑是不现实的,完善立法是首要的,也是必须的。(二)提高群众财产约定意识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使群众逐渐改变传统思想观念。(三)建议建立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

在财产分割时,既然双方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尽可能多地获取财产,为何不尝试用强制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用清算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公开化、透明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公正,以此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离婚案件的正确审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