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后取得补偿金要纳税吗
楼上朋友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纳税方法,但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的是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文件出台在08年前,当事劳动合同法还未颁布,到期终止一般不涉及经济补偿金。
08年后到期终止涉及经济补偿金,但是税务系统基于“国库原则”,认为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特殊计税方法,所以应当按照劳动报酬来计税。
具体可以参考税务总局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