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十三天违反了劳动法。
法律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里的综合工时制是这样规定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百分之三百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工连续工作十三天违反劳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我国《劳动法》对标准工时制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所以如果以月为周期,那么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2天就不违法。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则更不违法。
所以综合看来,你的公司目前没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