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24-11-13 1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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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只有颁布《民法典》的时候才能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回答3: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废止)是为了补充现行民法通则中全面但不细致的部分,给民法通则施行方面提供可行办法。

主要内容:

一、公 民 

(1)、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关于监护问题 

(3)、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4)、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二、法 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回答4: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来源网址: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wmsgxflsyf/2010-08/18/content_1588353.htm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