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迹蚂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处理,即男方要有充分姿纯埋裤纳证据证明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需退还。
我离婚时把钻戒、和他给我买的所有东西都退还了,因为我唤早慎觉得不想在看到这些东西睁裂,看一次痛一次,他的人都不要了,还留着那些财务我觉得已经没有意义了。当然这是我人意见仅和敬供参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