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土地不存在纠纷,一块土地政府依法只能给一个家庭或者使用者,现实中出现了给两个就是政府相关人员违规违法了。所有的土地给的最早时间可以截止在文革期间,当时没有人敢违规给土地更没有人敢违法用地,因此时间上用不着再往前提。人民群众不仅仅需要特别知道土地是经过政府给的,还要清楚必须是依法给的,发生争议群众应该考虑哪一方在这两种情况中存在、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政府违法。国家把管理土地的工作交给了国土部门,当然同一级政府也可以以政府名义直接管理。国土部门的职责除了依法给群众土地以外还包括调查处理处罚相关的所有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收回土地的规定,对国土部门或者政府做出的各种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职责是审理、判决认定国土部门的决定是否依法做出的,法院不做出土地管理的任何决定也不能做出处罚决定,国土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法院也就执行,否则交给国土部门重新做出决定。你所说的法院判决肯定不是原句,不过是大概意思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法院工作人员有不合法行为,这样可以重新审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现在是知法犯法,上级法院判决没有撤销前,他们敢不服,纯属以下犯上,向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举报,愿意被开除就让他们试试。“双方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土地属于自己的”纯属胡言乱语,政府有能力调查清楚事实,证明不过是为调查事实提供方便
不会吧?你们只有上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