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交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寄存人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负责业主车辆的安全。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值班人员在看管车辆时脱岗等,致使业主的车辆丢失的,则应当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