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2024-11-20 0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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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二、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处置

回答2: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类。

产权处置

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的处置,即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其功能是通过优选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使国有资产实际掌握在能够代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且有提高经济效益实力的主体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必须由所有者及其代表来行使。

经营性处置

是国有资产经营者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处理等具体的支配活动。其功能是实现国有资产在动态流动中的结构优化,提高资产整体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处置

回答3: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旗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旗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旗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 旗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到旗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五)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旗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二份;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旗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二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审核。
  (二) 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1.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
  2.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
  3.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
  第十一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旗子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旗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经旗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旗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回答4:

审批程序:(由申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超过的部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神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1)产权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回答5: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法有: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