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4-11-30 2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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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费用的合同,生活中,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拒绝缴纳租金等各种违约情形。对于这类纠纷,有的当事人会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也有的当事人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但是诉讼和协商调解不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如果承租人认为是出租人违约,需要提供出租人违约的事实证据。同理,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违约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各自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大家应当树立法律和证据意识,避免发生争议之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回答2:

  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
,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
  1.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一般来说,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发生这类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