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理解你,说说我的意见:
1.你是审核机构,摆出来你看到的的问题,提出你的审核意见即可;
2.说明:你并不是和谁过不去,职责所在,不得不为;
3.说明:你提出问题对各方都是件好事,不然将来查出来更被动;
4. 你并没有进行处理,只是审核意见而已,自然有人去处理和承担。
补充:这么说你确实不好处理,我的建议是
1.指出问题,说明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回建设单位重新审批;
2.你就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给出审定价格,事情肯定不能就此结束,接下来有关领导部门会出面研究实际如何处理;
总价包干合同规定中标价就是最终结算价 你要怎么给人家审下来,违背了订立合同的意愿,违法招标这个问题应该不是你能去面对的,问题反馈给你老大,让他们去处理了(个人愚见)
建议:
第一个原则:财政评审机构评审批准的是1~5层含基础的控制价,结算时按此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二个原则:按批准的控制价审核时,不妨抛开建设单位的承包方式(两个合同,不同的计价方式-总价和可调),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初报送控制价时的方式和组成,报送一份结算书。你只负责对比说明增加与减少的原因。
第三:说明原因后,对增加的部分价款,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如果按设计和施工要求为必须发生的,可以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价格各方面斟酌予以调增;总价承包不是完全不可调。
第四:再指出建设单位的违规。
直接送检察院做为举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