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4】48号)明确自离职处理发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提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效溯及力问题:即:应各实行职工缴纳养保险费间作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起始间(说除名前连续工龄能视同缴费限其重新业工作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应各实行职工缴纳养保险费间始计算
1998年12月11日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函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