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价局医疗卫生收费标准

2024-12-04 03: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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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要求,在深入调研、详细测算、冲空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20个病种的收费标准在全省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范围。在全省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相应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其中县级医院不少于8个病种,市级医院不少于10个病种,省级医院不少于15个病种。
二、病种收费标准见附表。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突破。
三、病种收费标准的管理。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对试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布的病种收费标准予以结算。住院费用未超过病种收费标准的,则按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超过病种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病种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患者监督。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晌禅,做好对宴判尘外宣传和答疑解惑工作,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五、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在患者同意的前提下,签署知情同意书,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等情况,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并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
六、建立病种收费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各级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要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市所辖市、县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院及收费病种名单,于2012年10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省直综合医院直接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馈。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